1. 教务处发布立项工作通知
2.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工作,由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单位)审核。
3. 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教务处申报。
4.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及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遴选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5. 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6. 立项后组织开题论证,其中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及教学改革项目由各学院组织论证;
7.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教务处组织专家中期检查;
8. 结项
(1)材料收集
学校每年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集中收取结题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收取)。参加验收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申请书或任务书等),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并提供成果实证材料,未按照要求填写验收登记表或未提供相应实证材料,以致项目验收信息不完整的,验收不予通过。
(2)结项评审
校内结题时,项目验收专家不得少于5人,且在选聘专家时应注意针对性,结题专家的工作经历、专业背景、学术专长要与项目自身性质、所在学科、研究内容等密切关联。
(3)结项意见
学校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实证材料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结项鉴定。实证材料造假、与项目本身无关或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成果者,验收不予通过;实证材料须按照验收登记表中填报内容的先后对应编辑并做好目录,便于专家评审时查阅。
(4)公示
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